随着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绩效评级的逐步深入,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以下简称CEMS)监测数据的“真、准、全”越来越被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高度关注。这是环保现场执法和非现场督查的执法利器,也是排污企业“自证清白”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的有效工具。
但是,CEMS所监测的生产和治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势必会发生定检、定修、事故及抢修,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产生启停机(炉)、烘炉等非正常工况,造成CEMS数据的超标异常;CEMS本身也无法避免仪器或整个系统的调试、校准、维修更换或故障,会产生超标、异常或缺失数据。长期以来,大量无效、异常监测数据在现场端被无差别地上传至上位机或国控平台,并参与了超标判定和排放量核算,严重影响了监管执法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阻碍了CEMS发挥其“全时段、低成本、多项目、高精度、大数据”的巨大优势。
生态环境部为了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排除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造成数据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于2022年7月19日印发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21号),《标记规则》作为公告附件一并发布,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正式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
《标记规则》出台
《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和《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均对CEMS的数据标记进行了规定,包括正常N、停运F、启炉St、停炉Sd、焖炉B、超上限T、校准C、维护/修理M、故障/断电D、无数据Md、手工输入S和通讯异常B进行了详细的、全面的规定和说明,但对于各行业的应用针对性不强。
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0号),首次提出了“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对特定时段内的特殊工况(启炉、停炉、故障、事故和停运)提出了累计时限要求,并对满足约束条件的污染物超标排放进行豁免。
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印发《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的通知(执法函〔2020〕21号),《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作为附件一并发布,其中对水泥厂水泥窑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止料、停窑降温、停运、烘窑、投料和故障/事故)进行了详细说明,对每次时长和全年累计时长进行了限定;并对自动监测异常标记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自动监测设备维护”“通讯中断(待补传)”和“不可抗力”等3种。同时还颁布了《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总体工作方案》,在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广西、四川6个省份的火电、水泥、造纸行业(以下简称三个行业),开展为期1年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完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和电子督办制度,推动完善三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新评估三个行业的达标排放情况,组织建立“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
以上三个阶段的工作为《标记规则》的出台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主要为解决落实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责的问题,建立并规范排污单位报告数据异常、自证守法的途径。
目前,在水泥行业推广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无论对水泥企业(负有主体责任)、CEMS集成商、数采仪(动态管控仪)生产商、第三方运维企业,还是作为主管者的环保部门,都是较大的挑战。经过6个省一年多的摸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相关技术细节等具体内容,可以仔细阅读、学习《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和上述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在线监测数据,实时反馈问题
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对在线监测设备不标记,或不当标记,更有甚者会利用标记规则掩盖其超标排污等,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2022年4月1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门某水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3月31日和4月1日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根据该单位提供的窑炉数据异常报告,发现其数据超标是由于校准时通标气导致。该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和2022年4月1日分别对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但未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前12小时在国家或江苏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软件平台“企业端”对相应时段进行事前人工标记,违反了自动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企业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主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及数据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设备故障、数据异常或可能导致数据异常的情况,应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在相关平台做好数据标记工作。
另有企业的SNCR脱硝水泥窑点火暖窑前窑尾烟室温度比排气筒温度还低,疑似为缩短点火暖窑时间,将窑尾烟室温度在开始点火期间DCS设定恒定值,窑尾排气筒CEMS无法通过DCS设置,出现排气筒温度高于烟室温度的情况。这种不符合逻辑的数据是非现场及现场执法最先关注的问题,如果通过生产DCS设定恒值,同时将CEMS的气态污染物做相应的调整来符合启炉的工况,那么势必会造成超标排放阶段(可以被豁免)显示为不超标,或者就是空气值。但又与CEMS排气筒温度不符,那么通过倒查就可以发现其中不符合标记规范之处,涉嫌造假。
水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标记的共性问题
水泥企业的在线监测设备标记还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一是某些省市级污染源监控平台尚未健全自动监测及工况数据标记功能,对校准、维护期间数据超标依然进行信息推送或考核,例如CEMS进行跨标,或高浓度标气全程通标气,不利于数据标记工作的开展,推送还必须24小时回复;同时排污单位对工况状态的标记不理解,或向有利于排污企业的方式理解,进行了错误标记,减少了正常工况的时长,不正常标记的处理措施有待完善。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对标记的认定要尽量统一,这需要通过相关的培训,和一定时间的应用才能达成。
二是工况标记状态多数是由DCS发出,且状态为多个参数指标的判断后的状态,由于不同排污单位对判断条件理解的不同,DCS内的设置有所不同,形成标记不规范、不正确的情况。如果只上传数据,由污染源监控平台根据各个参数指标进行工况标记,又会发生不符合特殊工况的问题,所以如上所述,如何能尽快建立排污企业和环保部门统一的数据认定基准,就需要互相交流明确了。
(作者:李峰,上海淳禧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赵红伟,邢台互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载于《中国建材报》8月22日5版)